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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12-20 16:43:00 作者:禅源村 点击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成果,增进群众获得感,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城乡居保相关政府补贴标准,并调整城乡居保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我县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元。
(二)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元,最高不超过30元。
(三)丧葬补助金标准按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计发。
二、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一)城乡居民选择2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在原缴费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5元。即:选择100元档次的补贴30元、选择200元档次的补贴40元、选择300元档次的补贴45元、选择400元档次的补贴55元、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65元。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县级财政除按照以上标准进行补贴外,另行增加的补贴由30元提高到50元。
以上补贴标准自2018年1月1起实行。补缴以前年度保险费的,不给予任何补贴。
三、提高政府代缴标准
2018年1月1日起,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县级财政按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缴费补贴,代缴标准由每年100元提高到每年200元。
四、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县财政每年根据城乡居保保费征缴额的1%核定以奖代补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县城乡居保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城乡居保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各地城乡居保工作开展情况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考核,以奖代补工作经费分配与考核结果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