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骗套取新农合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8-04-09 14:48:34 作者:严姜村 点击量:
为严厉打击骗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维护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农合基金安全直接关系新农合制度体系的巩固和完善,直接关系广大参合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任何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涉嫌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
(一)涂改、伪造、变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支付凭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二)将身份证或其它支付凭证转借他人使用,帮助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三)提供虚假门诊或住院医药费用发票等报销材料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四)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等有他方责任所致伤害,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吸毒、服毒等所致的自身伤害、医疗事故以及整形美容等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而通过弄虚作假方式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五)挂床住院、叠床住院、分解住院、小病大治等方式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六)医疗机构以收买、零收费、非法义诊或虚假医疗广告等方式吸引病人住院,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七)乡村一体化管理混乱,HIS系统未实行药品进销存管理,通过串换药品、虚增药价、不执行药品零差率、虚增门诊或住院费用等方式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八)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弄虚作假,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九)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套取新农合基金提供帮助的;
(十)其它利用违法违规手段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三、对于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将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查实已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除追回补偿资金外,纳入重点管理人员名单进行管理,三年内其新农合补偿比例按照标准比例减半补偿,且不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
(二)医疗机构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除追回已骗套取的新农合基金外,暂停或取消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资格,同时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证。
(三)新农合管理或经办人员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查处。
四、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加大对骗套取新农合基金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卫计委4181172
太湖县公安局
太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