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17-03-30 21:11:49 作者: 点击量:
湖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庆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监察局检查的工作机制。
县政务公开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全县政府系统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各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政府领导(包括政府领导简历、分工、联系方式等);
(二)政府机构:政府职能机构简介(包括机构职能、领导成员、联系方式等),办公室内设机构及职能;
(三)人事信息:人事任免信息,公务员招考信息,公务员录取信息;
(四)政策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由法制部门负责公开);
(五)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规则、政府文件、政府办文件、其他文件;
(六)提交人大报告;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开);
(八)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年度财政决算报告,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年度财政收支情况(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由统计部门负责公开);
(十)政府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其他会议;
(十一)政府重点工作(历年政府重点工作信息及执行情况);
(十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方案,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情况(由财政、招投标部门负责公开);
(十三)重大建设项目:城乡建设和管理(由建设部门负责公开),土地征收(由国土部门负责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由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开),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情况(由监察部门负责公开);
(十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突发事件公布,突发事件处理(由应急办负责公开);
(十五)民生公益:扶贫开发、教育、科技、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由扶贫、教育、科技、人社部门负责公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由环保、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公开),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由民政部门负责公开);
(十六)公告和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政府新闻发布会;
(十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信息,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办法,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办法);
(十八) 依申请公开目录;
(十九) 其他。
第七条 县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机构领导(领导简历、分工、联系方式);
(二)机构设置:机构简介(机构职能和联系方式),内设部门(内设部门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下属单位(下属单位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
(三)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招考招聘;
(四)政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政策解读;
(五)规划计划:部门中长期规划或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六)部门动态:新闻发布,重要会议,工作动态;
(七)行政执法:行政职权目录,行政职权流程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征收事项、行政确认事项、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情况;
(八)财务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九)招标采购:招标方案,中标及实施情况,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信息,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办法,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办法);
(十一) 依申请公开目录;
(十二)其他。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包括:
(一)单位设置及职能:单位简介,单位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及职责,人事信息;
(二)规范性文件;
(三)财务情况: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资金使用,资金发放情况(惠农、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债权债务,筹资筹劳,其他类;
(四)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计划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其他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
(六)业务公开:重大项目,重要会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土地使用(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经济实体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其他;
(七)其他。
第九条 公共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公开的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公开的范围并监督管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单位领导:领导简介, 领导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等);
(二)机构设置:单位简介(包括单位职能、联系方式等),内设部门(包括部门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三)工作动态(工作简报,工作检查情况,会议纪要、重要会议内容等);
(四)人事信息:人事任免,招聘信息;
(五)政策法规(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
(六)业务公开:业务简介(业务种类、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运行流程图等),营业场所(地址、联系方式),网上业务平台;
(七)服务承诺:办事、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补偿措施,监督投诉及结果反馈方式(监督方式、监督电话、投诉应答时限等);
(八)规划计划(学校招生计划、企业发展计划等);
(九)公告和新闻发布;
(十)其他。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办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包括:
(一)县政府网站、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太湖专栏,部门网站;
(二)行政服务中心、档案局、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设施;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太湖专栏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主动公开的信息除了在本机关网站或公开栏公开外,需在市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要填写每条信息名称、日期、主题分类、关键字来源、文件文号等。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及时公布修改后的政府信息或废止说明。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上旬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的工作,参照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