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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镇镇增减挂钩(退宅还耕)工作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18-03-16 09:10:43 作者:严姜村 点击量: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太政办秘〔2017〕160号和太政办秘〔2018〕20号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8年全镇实施增减挂钩(退宅还耕)项目756亩。

二、退出范围

退出宅基地为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范围外属于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图斑且复垦后面积在200平方米(包括200平方米)以上“一户多宅”的农村宅基地。

1、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

2、水库移民避险解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当拆除的旧宅;

3、另建新宅,应当拆除的旧宅;

4、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理事会认定,并经镇政府核定应当无偿退出的宅基地。

三、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2014年3月24日以前形成的“一户多宅”(即太政办秘〔2014〕36号文发布前形成的“一户多宅”),符合土地规划可作增减挂项目的,在2018年5月31日前主动腾退地上房屋并交出宅基地的,经村委会审核,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主房建筑面积给予产权人80元/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拆除补助;在2018年11月30日前主动腾退地上房屋并交出宅基地的,经村委会审核,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主房建筑面积给予产权人60元/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拆除补助;不符合土地规划不可作增减挂项目的,暂不实施旧房拆除。在规定时间应拆除的旧宅,逾期不腾退并交出宅基地的以非法占地处置,不享受房屋拆除补助,由镇人民政府按违章建筑组织拆除。

(二)2014年3月24日以后新建住房,已签订旧房拆除协议的,必须严格执行拆除协议,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镇政府组织拆除。

(三)属水库区移民避险解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后依法依规应予以拆除的旧宅,不予补偿。逾期未拆除的,由镇政府组织拆除。  

(四)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依法拆除,不享受拆除补助。                                                                                                                             

四、退出程序

宅基地退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国土局组织测绘,认定建设用地图斑;

3、镇政府组织人员丈量;

4、村委会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批;

5、签订退出协议并腾退旧房;

6、申报补助资金;

7、拨付补助资金;

8、退出宅基地的复垦。

宅基地退出工作流程及相关表格另文下发。

五、退出宅基地的复垦

1、镇政府是宅基地退出还耕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村委会负责项目区的拆旧和复垦工作,要在2018年6月30日前拆除旧房并完成镇下达的上半年复垦任务,2018年11月底前完成镇下达的全年复垦任务,并确保复垦后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2、拆除旧宅和复垦宅基地应坚持机械统一作业,整体实施。

3、在2018年11月底前拆除旧宅并复垦成耕地的,镇政府按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面积给予村委会补助费30元/平方米,解决如下问题:

1)项目区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费用(全镇统一标准)。

2)属项目区建设用地退出户,无房的(旧房倒塌或已拆),按历史建筑面积(包括辅房)2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有主房的,辅房按2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

3)退宅还耕项目实施前,退出户已经自行拆除并复垦宅基地且验收合格的,给予补助费3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上限为我县法定宅基地面积160平方米。

4)解决增减挂钩(退宅还耕)项目工程中不可预计的支出。

六、时间和任务安排

1、属水库区移民避险解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后的依法依规拆除旧宅,其中属于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图斑的,必须在6月底之前完成拆除并复垦成耕地。

2、属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图斑的一般“一户多宅”,按照镇下达给各村的任务数实施增减挂钩项目,6月30日前完成上半年的复垦任务,11月底前完成全年的复垦任务。

3、各村的任务数依据国土局测量队对各村建设用地图斑测量结果另行文下达。

七、保障措施

1、夯实责任。各村要高度重视,将增减挂钩(退宅还耕)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动员一切力量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项目实施的积极性,营造良好氛围。

2、严格考核。镇将增减挂钩(退宅还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强力推进退宅还耕工作。

3、严明奖惩。村级工作经费按太政办秘〔2018〕20号文件执行。各村按照镇下达的任务数,6月30日前在完成上半年任务的基础上按5000元/亩据实给予奖励;11月30日前完成全年任务的,按2000元/亩据实予以奖励(6月30日前已重复享受奖励的亩数不重复享受);各村全年超额完成的部分,另按5000元/亩奖励;各村全年未完成任务的,缺额部分按照5000元/亩扣除,并取消该村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