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党支部会提议。对村内重大事项,村党支部在充分征求党员、村民代表及广大村民-意见和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
2、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支部的初步意见,组织村“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实行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一肩挑”的村,可将村党支部会提议和村“两委”会商议程序合并进行。
3、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提前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一步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4、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
主持,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到会村民半数以上或全体村民代表同意方可决议通过。
5、决议公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务公开栏或其它村务公开媒介进行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公告期间,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征求意见,做好工作,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对决议事项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如发现公告内容有遗漏的、不真实的应立即重新公告。
6、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内容要翔实、准确、全面。在公示时要设立意见箱,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必须在3日内由村委会予以答复;对村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村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可由村党支部组织党员大会审核,把审核结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
7、民-主评议监督: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决策、实施过程进行全面审核审查评议,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汇报村务公开监督工作,对村民反映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及时答复并予以改进。监督结果作
为每年民-主评议村“两委”班子成员的重要依据。村级民-主自治决策的重大事宜,还须接受上级党委监督,确保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后,方可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