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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离任村干部身份认证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8-02-19 13:19:57 作者:朱建华 点击量:

 

太湖县离任村干部身份认证实施办法

 

 

太湖县离任村干部身份认证实施办法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和县《实施意见》精神,经研究,特制定离任村干部身份认证办法。
 一、认证原则
(一)以县为主,县、乡、村三级联动。认证工作由县牵头,以乡镇、村为主体,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尊重历史、公开公正、积极稳妥。明确认证细则,确保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公开透明公正真实。
(三)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证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证的情况下,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做出认证结论。物证指县、乡镇、村保存的档案及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包括:任职文件、当选证书、选举结果报告单、村干部花名册、村干部工资花名册、会议记录等其他可以证明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乡镇、村认证工作小组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离任村干部任职时的乡镇(公社)干部、共事的村“两委”干部或其他知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为其身份和任职年限认证提供的证言证词。
    二、身份认证
(一)享受补助的离任村干部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国以来累计在村任职3年以上(含3年)
2、在村任职。离任村干部是指:经乡镇(公社)任命、批准或依法依规依章选举产生,曾在村、社区、大队、级社任职的干部。村、社区、大队、级社等村级组织自聘干部不能认定。共青团、妇女组织、民兵营等配套组织的正职为村干部,副职和委员不予认定。
3、正常离任。包括村干部个人辞职、在正常选举中落选等
4、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健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1、离任后被招考录用为党政机关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
22007年以来,已由县、乡镇财政和村集体出资办理了养老保险(个人交纳除外),且符合补助条件的离任村干部,年领取养老保险金等于或高于应享受补助标准的,不再给予补助年领取养老保险金低于应享受补助标准的,补齐差额);
3、离任村干部在村任职期间或离任之后,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依法罢免)和刑事处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死亡的;
2、在领取生活补助期间,受到开除党籍刑事处罚的。
(四)享受生活补助对象不支持村“两委”工作、不履行公民(党员)义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村党员议事会、村民代表会评议不应发放补助的,取消当年生活补助。
    三、职务、年限认定及补助标准
(一)村级正职是指村党组织书记(第一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前的大队书记、大队长、革委会主任、高级社社长。
(二)共青团、妇女组织、民兵营等配套组织的正职视为村级副职。
(三)任职年限是指离任村干部在村级正、副职岗位上工作时间。因换届选举落选或自动辞职一段时间后,重新担任村干部的,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因多种原因在正副职岗位交替任职的,不同时段任正职的时间也可累计计算。
(四)离任村干部累计在村任职时间要计算足年,累计在村任职满36个月的,为任职满3年;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6个月的,为任职超过3年,依次类推计算各档任职年限。
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依法罢免)和刑事处罚的,经过一定时间按照组织程序和有关规定,再次担任村干部的,从再次任职后计算其累计在村任职年限。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迁到县内其他村的,在原任职村申报,由原任职村党组织负责调查取证及初审工作迁出本县,在原任职村申报,任职年限仅累计县内村级任职时间。由外县迁入本县的,在现户籍所在地村申报,任职年限仅累计县内村级任职时间,县外任职时间不予累计。 
退伍军人、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回村担任村干部,其军龄、教龄、医龄不计算为村干部任职年限。
    (八)符合生活补助条件,离任时已由乡镇或村集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从领取生活补助之日起,按年领取生活补助的10%逐年
离任村干部补助标准按《太湖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四、认证机构
(一)县成立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
(二)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负责做好离任村干部身份认证的前期审核和调查核实工作乡镇成立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党委书记担任,乡镇分管副书记、组织委员任副组长,由组织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乡镇向各村派出认证工作指导组,组长由驻村科级领导干部担任,成员由其他驻村干部担任。村审核小组组长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成员为村“两委”其他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以及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的老党员、老村干、老组长代表,村审核小组一般为7-9人。
    五、认证程序
(一)个人申报。由离任村干部向村党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党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和登记。
(二)村级初审。村审核小组负责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各村对初审对象采取“四议两公开”方式进行评议,并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复印件报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一次公示。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上将拟享受生活补助的离任村干部姓名、任职经历、任职时间和年限等信息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同时,有关资料上报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期间,如有群众举报,及时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的,初审通过。公示结果报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乡镇复审。乡镇领导小组对村党组织上报的补助对象、任职经历、任职年限、等基本情况逐一进行复审,复审情况报乡镇党委研究审核。
(五)二次公示。复审结果在乡镇和村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同时,乡镇党委相关材料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截止日期为4月25日,规定时间内未上报的,待年底动态调整时补报,本年度的离任村干生活补助由乡镇自行承担。公示期间,如有群众举报,由乡镇领导小组及时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的,复审通过。公示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县级审定。县委组织部会同民政对乡镇党委呈报的申请补助对象进行审核,报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七)三次公示。县领导小组将审定结果在《太湖先锋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如有群众举报,及时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终审通过。
     六、其他问题
(一)乡镇党委、村党组织是离任村干部身份认证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负责。
(二)对未满60周岁的离任村干部,先进行身份认证、建立档案,年满60周岁后再发放生活补助。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套领生活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追回已领取的生活补助,并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开发区所辖龙安村、民政部门批准的城镇社区(不含晋熙镇6个社区)离任村(社区)干部生活补助工作有关政策、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实施过程中相关政策问题,由县委组织部统一解释。
             
             太湖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