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镇人民政府关于对陈明万、潘义祥生猪养殖场进行整改的处理意见
发表时间:2017-06-27 15:39:45 作者: 点击量:
陈明万、潘义祥生猪养殖户:
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太湖县协调联络组交办单》(中环督太联组〔2017〕58号),反映你二户“私建养猪场,建设在居民居住区内,养殖垃圾、粪便直排旁边的河流,河流流经下游几个村民组,是生活用水和饮用水来源,最终汇入花亭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臭气熏天,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居民生活。”信访件(编号523-39)
收到信访件后天华镇政府会同县农委、县环保局先后两次深入现场核实情况。你二户生猪养殖场对居民生活及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经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责成你二户养殖场按以下要求立即整改到位。
一、陈明万、潘义祥二养殖户要逐步压减产能、淘汰能繁母猪,每户养殖规模 不得超过50头。
二、完善治污设施
(一)进一步完善雨污分离措施:污水收集池的污水不得超过收集池容量的二分之一,做到及时清理;
(二)于6月3日之前新建防雨安全设施,确保雨水不进入污水收集池;
(三)立即封堵污水收集池的排污口,确保污水不外流;
(四)于5月29日之前将废弃的沼气池残渣进行清理,并将沼气池进行填埋,封堵进料口;
(五)于5月28日之前,将正在使用的沼气池进料口加盖处理,防止雨水进入,并定期将沼液进行清理,用于农业生产;
(六)干清粪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随意堆放;
(七)必须做到垃圾入桶,确保周边整体环境的干净整洁。
你二养殖户要按照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要求,严格规范养殖,保护环境。如果对居民生活和周围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政府将对你二养殖场予以依法取缔关闭。
天华镇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