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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健康脱贫工程综合医疗补充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6-20 16:48:51 作者:太湖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健康脱贫工作,切实减轻农村居民患病就医经济负担,提高综合医疗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经研究,决定在《太湖县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太湖县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等既定政策基础上,对健康脱贫工程综合医疗进行补充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一)参加新农合,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2014年、2015年已脱贫贫困人口及非贫困人口。

  (二)在省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2016年、2017年已脱贫及未脱贫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二、资金管理

  县财政按人均30元/年安排健康脱贫工程综合医疗保障补充医保(以下简称大病补充医保)资金,年初按总额的50%预拨付至县合管中心新农合收入专户,县合管中心负责承办,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县合管中心在次年一月底之前完成大病补充医保年终决算,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据实补足;若有结余,全部转为下一年度大病补充医保资金。

  三、保障标准

  符合条件的住院患者(含特殊慢性病门诊,不包括意外伤害和分娩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费用范围参照贫困人口合规费用规定)经新农合基本医保及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后,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1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分段给予再补偿,费用分段及再补偿比例见下表(简称1579补偿)。年度再补偿封顶线20万元。

费用分段

再补偿比例(%)

0-3万元

50%

3万元-6万元

70%

6万元以上

90%

  四、结算方式

  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大病补充医保结算功能,与新农合基本医疗、新农合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补偿等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

  五、执行时间

  2018年1月1日(以出院时间计算,后同)至2020年12月31日。

  六、其它事项

  (一)严格转诊制度,促进分级诊疗。在省内县域外住院就诊,必须经过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办理系统转诊转院手续;贫困人口在省外住院实行备案制度。没有办理转诊转院或备案手续的,不享受大病补充医保政策。

  (二)强化协调配合,落实部门责任。大病补充医保是在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政府要精准识别、精准录入,加强宣传,提高知晓率;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医疗行为监管,控制过度医疗和不合规诊疗行为;县民政、人社、财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协调配合,积极履行部门职责。

  七、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同步享受“1579”政策,由县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