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城西乡幸福村先锋网

制度文件

您当前位置:太湖县先锋网 >> 幸福村 >> 制度文件 >> 浏览文章

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湖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4-28 10:31:05 作者: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湖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太湖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5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县各单位。

太湖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准备

2.1 组织体系

  2.2 预案体系

  2.3 应急保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预警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现场指挥

4.5 应急联动

4.6 应急结束

4.7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考核与责任追究

6.1 考核奖惩

6.2 责任追究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7.3 编制与修订

7.4 发布与实施

附件

  1. 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
  2. 太湖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 太湖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办法
  4. 太湖县应急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安徽省、安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编制。

1.3 分类分级

1.3.1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县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矿山、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旅游、建设工程等安全事故,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水、供气和供油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安全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危及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四个级别。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须由本县指挥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严格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面推进应急管理能力和机制建设,不断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危害。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将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公共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常抓不懈。坚持源头治理、动态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乡镇及县开发区管委会是应对各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基本主体。

  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充分整合现有人力、物力、信息和科技等资源,并进行科学管理、合理配置,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进一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技术应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应急队伍的处置能力,提升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2 应急准备

2.1 组织体系

2.1.1领导机构。成立太湖县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应急委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全县应对突发事件重大政策和指导意见。

  (2)组织实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研究部署全县年度应急管理工作。

(4)根据实际情况,处置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

(5)根据需要商请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6)研究制定全县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力量、经费、装备和物资的建设规划。

  2.1.2办事机构。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办”)是县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

  县政府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1)履行值守应急、外出报备、信息报告、情况汇总、辅助决策、综合协调、现场调度和督查指导等职能。

(2)执行县应急委的决定,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预防、处置等工作。

(3)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必要时经县应急委领导授权,有权指挥调度全县各类应急队伍、装备、物资。

  (4)定期组织修订本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县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督促、检查预案管理工作。

  (5)协调、指导应急管理相关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6)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年度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应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向县应急委报告。

  (7)承办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专项指挥机构。县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一般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各突发事件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有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县政府应对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处置本县突发事件,指导乡镇及开发区管委会开展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分析总结本县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筹备和管理等工作。

  (5)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6)负责指挥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

(7)承担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除以上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1.4乡镇及县开发区管委会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社区)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配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

2.2 预案体系

  太湖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太湖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应急办组织修订,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发布实施。

  (2)太湖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修订,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发布实施。

  (3)太湖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自行印发,报县应急委备案,作为县专项预案的组成部分。

(4)各乡镇及县经济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在对本辖区危险源和潜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区域应急预案体系。

(5)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主管部门备案,自行实施。

  (6)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由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3 应急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依托武警、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城管执法和医疗救治队伍,编成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直有关部门应牵头建立相应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及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县综合应急队伍建设方案,结合实际,编成本级应急力量。

县应急委根据需要设立县级应急管理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财力保障。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适当比例设置预备费,优先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所需支出。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凡县政府批准的拨款事项,依法依规简化资金审批及划拨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和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捐助款物。

(3)物资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直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的物资储备工作。

(4)避难场所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纳入县域总体规划。县住建、规划、人防、卫计等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逐步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的应急避难场所,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县应急委组织建立全县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排查、监测、评估、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乡镇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涉及公共安全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交流制度,明确规定监测信息报告人员、渠道、时限、程序等事项。预测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应急办。对涉密信息,通过保密渠道报送。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2 预警

建立健全县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建立县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县直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微信、微博、民防警报器、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人员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县政府应急办、县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必要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工作贯穿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全过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应急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县政府应急办及时汇总、研判、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提出处置建议,指挥调度相关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予以应对,并传达上级指示,跟踪督查、反馈有关落实情况。

4.2 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原则,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迅速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3)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紧急调配本地应急资源,到达事发现场。

  (5)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6)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事件相关信息,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同时向波及或可能波及的相关区域通报情况。

  (7)其他必要的措施。

4.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仍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消除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各地各部门应立即报告县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经批准后启动相关县级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委或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对受伤受害人员实施救护。包括受伤受害人员救治、传染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病人隔离医治、受困人员营救、受灾受害人员转移安置、涉险人员疏散和撤离及其他救护措施。

(2)对事态实施有效控制。包括现场危险因素控制和消除、重大危险源防控和转移、重要防护目标保护等。必要时,实施现场管理或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3)对受损的公共设施紧急修复。包括受损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修复。

(4)对事件现场进行清除清理。包括受损物资、设备和商品的清理,泄漏危化品和油污的清除清理,临时设施的拆除,现场废弃物和垃圾的清理等。

(5)启用政府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开展社会动员,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县应急委可以向社会单位和个人紧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突击生产、调配,保证供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捐赠和技术支持。

(7)依法从严惩处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和社会治安秩序。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超出本县辖区范围或达到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及时报请市政府应急处理。

4.4 现场指挥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县应急委或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派出或指定,指挥长在应急结束前离开现场的,应指定代理人行使指挥长职责,保持现场处置工作的连续性。现场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决策重大事项。

  (2)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应急委报告。

  (3)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调度应急队伍,调集应急装备和物资。

  (5)当事态扩大,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报请县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6)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其他必要的处置工作。

4.5 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外联络、综合文字、信息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保证指挥部工作运转,处理涉外事务,开展社会动员。

(2)新闻舆论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工作,要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主动发布事故及其处置准确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3)通信保障组:由县公安局、县人防办和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运用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与机动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4)专家组:由相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参与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5)抢险救援组:由县公安局、住建局、安监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6)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计委、县农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干预、人畜疫情防控、食品与饮用水安全检查监测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7)交通保障组:由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海事处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修复损毁设施,确保应急运输畅通。

  (8)治安警戒组:由县公安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控制危险源,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

  (9)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县民政局、公安局和相关乡镇政府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做好受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10)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县卫计委和县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保证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

  (11)环境服务组: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组成,负责现场环境检测,控制消除环境污染,做好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

(12)公共设施抢修组:由县住建局、县经科信委、县供电公司组成,负责事件影响区域供水、供电、供气和排水系统的抢修恢复工作。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事件危害已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宣布应急结束决定。

4.7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及时、准确、动态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应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有关保险理赔、公众心理干预、恢复重建等事项。

5.2 调查评估

  县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防范与处置措施、修订预案的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按程序逐级上报。由上级政府或其部门负责的调查评估工作,本县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5.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具体负责。县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受害地区实际,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6  考核与责任追究

6.1 考核奖惩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考核制度和相关指标体系,对全县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扬。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6.2 责任追究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乡镇和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信息的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县政府应急办统筹全县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县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督查指导全县综合应急演练工作。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

7.2 宣传与培训

  县政府应急办组织协调全县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积极发挥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的综合应急教育,将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应急管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级各类干部学习培训班时,要开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课程。

7.3 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预案编制、修订与解释工作由县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

7.4 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
          2.太湖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太湖县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管理办法
         4.太湖县应急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

2018042803244011835_5IbMQLDc.png

附件2 

太湖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本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预案管理,增强各类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操作性,提高控制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在充分调研本县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基础上,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各类应急活动而预先设计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审批、发布、备案、宣教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县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县级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各乡镇、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予以指导。

第五条县级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及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六大类组成。

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应急办组织制订。

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主要处置职责的部门牵头、协同部门参与制订。

县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县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制定。

各乡镇及开发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参照县有关做法制定。

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由重大活动组委会或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六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还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保持与市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

(三)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四)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五)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七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秩序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预案编制小组。预案编制小组在评估本县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充分调研现有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专家和部门职责等基础上,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

第九条 预案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涉及单位意见,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可通过网络、媒体及时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再组织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的应急预案按下列办法进行报批、公布和备案:  县总体应急预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公布,报市应急委备案。  

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县政府应急办初审,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公布,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按部门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县应急委和市有关部门备案。

乡镇应急预案按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公布,同时报县应急委备案。

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制定,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县委政法委备案。

第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应急预案涉密的,只公布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预案适用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在启动或演练过程中发现问题和不足;

(五)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形。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备案。县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制作应急预案相关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宣传、文化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通过各类载体,义务开展应急预案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的应急责任意识和处置能力。

教育、人社部门应将相关应急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对学生和单位聘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和单位聘用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每年应向县政府应急办上报演练计划,由县政府应急办监督考核。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制订应急预案或未按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突发事件扩大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太湖县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应急办、县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的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条应急演练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统称“应急演练组织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 按不同标准,应急演练一般分为桌面应急演练和实战应急演练、单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检验性应急演练和示范性应急演练。

第四条应急演练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工作保障、评估与总结、考核与奖惩等内容。应急演练管理工作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贴近实战、注重宣教,厉行节约、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规划、指导、检查全县应急演练工作。县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直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负责各地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业务指导。各乡镇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工作。

第六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针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地区面临的主要风险,结合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编制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按照先单项后综合、先桌面后实战、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原则,合理安排应急演练的目标、频次、规模、形式、组织和参与单位、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提出县级综合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计划。县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直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县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直相关部门的应急演练年度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九条在预案修订、组织机构调整、本系统、本部门、本地区面临的主要风险发生变化,以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年度计划,针对变化情况合理安排演练内容。

第十条 在应急演练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成立应急演练组织机构,编制具体的应急演练方案。对综合性较强或风险较大的应急演练,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应急演练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大型或高风险应急演练活动要按规定制定专门保障方案,确保应急演练安全顺畅。应急演练中的涉密内容,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按下列程序审核批准:

由县政府主办的县级综合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县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直相关部门组织的其他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

各乡镇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综合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由各乡镇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批准,单项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由分管负责人或具体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涉及军队、武警、预备役参与的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应事先征得其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应急演练活动应尽量减少对社会正常秩序和公众正常生活的影响。对可能影响公众生活、容易引起公众误解和恐慌的应急演练,应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应急演练实施前应根据需要对所有应急演练参与人员进行必要的动员和培训,确保参演人员明确演练目的、演练科目、演练职责与任务等,保证应急演练安全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应急演练过程控制工作,确保演练进程按预定方向进行。当与应急演练目的或内容出现较大偏差、甚至可能发生某种危险时,或者应急演练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参演人员参与应急处置时,应立即进行直接干预或中止演练。

第十五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做好应急演练的宣传报道工作,扩大应急演练的宣传教育效果,并根据应急演练内容、形式和规模等情况,邀请省、市相关部门观摩指导。

第十六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及第三方人员,按照事先确立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对演练目标实现、应急能力表现、演练组织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针对应急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改进的内容包括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应急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应急人员教育培训、补充更新应急物资与装备等。

第十八条 应急演练实施过程中,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采用文字、图片和音像等手段记录演练过程,演练结束后整理归档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应根据县政府应急办备案的应急演练年度计划,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在单位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应急演练资金,确保应急演练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应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和技术保障手段,充分利用外部智力资源,积极探索应急演练组织实施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与实践。

第二十一条 应急演练工作纳入太湖县应急管理考核体系。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应及时检查总结应急演练计划编制执行情况、应急演练活动的实际开展情况,定期对下级应急管理机构的应急演练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名 词 解 释 

桌面应急演练:桌面应急演练是指参演人员利用地图、沙盘、流程图、计算机模拟、视频会议等辅助手段,针对事先假定的演练情景,讨论和推演应急决策及现场处置的过程,从而促进相关人员掌握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提高指挥决策和协同配合能力。桌面应急演练通常在室内完成。

实战应急演练:实战应急演练是指参演人员利用应急处置涉及的设备和物资,针对事先设置的突发事件情景及其后续的发展情景,通过实际决策、行动和操作,完成真实应急响应的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相关人员的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和后勤保障等应急能力。实战应急演练通常要在特定场所完成。

单项应急演练: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一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

综合应急演练: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检验性应急演练:检验性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应急准备的充分性、应急机制的协调性及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而组织的演练。

示范性应急演练:示范性应急演练是指为向观摩人员展示应急能力或提供示范教学,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的示范性演练。

应急演练计划:应急演练计划是指对拟举行演练的基本构想和准备活动的初步安排,一般包括演练的目的、方式、时间、地点、日程安排、经费预算和保障措施等。

应急演练方案:应急演练方案是指对拟举行演练的具体安排,内容一般包括演练目标、演练情景、演练实施步骤、参演单位、人员数量、动用装备、评估标准与方法、后勤保障、安全注意事项等。

 

附件4

太湖县应急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朱小兵   县政府县长

副主任:陈时彪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赵俊杰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鲁伟文  县政府副县长

李传萍   县政府副县长

阮波   县政府副县长

余飞   县政府副县长

彭林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经科信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委、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委、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人防办、县地方海事处、县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县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县应急委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现场调度及督查指导等职能。

县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除专项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县领导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 

  1.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县安监局)
  2.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事机构:县民政局)
  3.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县市场监管局)
  4.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县消防大队)
  5. 县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县环保局)
  6.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县水利局)
  7. 县城市防洪指挥部(办事机构:县住建局)
  8. 县地灾防治指挥部(办事机构:县国土资源局)
  9.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事机构:县林业局)
  10. 县舆情应对指挥部(办事机构:县委宣传部)
  11. 花亭湖水上搜救中心(办事机构:县海事处)
  12.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县农委)
  13. 县突发事件预警发布中心(办事机构:县气象局)
  14.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县卫计委)
  15. 县反恐怖指挥部(办事机构:县公安局)
  16. 县防化指挥部(办事机构:县安监局)
  17.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县经科信委)
  18. 县防抗台风等极端天气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县交运局)
  19. 人民防空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县人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