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乡方洲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18-05-10 10:21:54 作者:余绍芬 点击量:
城西乡方洲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为摸清我村集体家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现就我村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对象
清产核资的对象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二、清查范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村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按照县统一清查登记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清产核资并不是重新分田分地,田地山场遵循各村民小组的老历史按股份量化,经营模式不改变)。
三、清查原则要求
(一)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得到农民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解惑答疑。
(二)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清产核资,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在县工作组的领导下,镇指导组的指导下,村工作组负责全面清查,妥善处理权属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解决好债权债务归属这一难题。
(三)做到不遗不漏。要严格按照清查范围进行全面清查,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做到不留死角,不遗不漏。
四、清产核资具体内容
(一)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投资协议等。(短期投资我村没有,建议删除)
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和经办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产生时间、到期时间等。
(二)农业资产清查,包括林木资产。
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护林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清查核实后的各项农业资产,要按规定并区分用途(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重新登记,实行台账管理。
(三)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等。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座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与出租(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清查核实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并区分用途(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重新登记,实行台账管理。
(四)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要充分利用现有确权登记颁证形成的成果,已经完成确权的可以直接登记入账,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
土地清查。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只登记面积、坐落位置、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土地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衔接,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等)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以及未利用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森林清查。要与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衔接。
(五)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经办人员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或债权人的确认。
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经办人等。
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超支部分的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等。
(六)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经办人员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或债权人的确认。
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筹资标准、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金额、使用时间、结余或超支情况等。
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七)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投资人、来源渠道、投资金额、投资时间等;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查清。
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五、操作步骤
(一)清查。全面进行清查,镇政府要安排专人严格审核把关。村工作组对资金、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查,要以村会计财务账簿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资源的清查,要采取现有成果与实地勘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
(二)登记。在清查过程中,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表》,清查一项登记一项,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三)核实。对已清查登记的资金资产资源由村工作组进一步逐项逐笔进行核实,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亏计入其他支出,盘盈计入其他收入,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可暂时维持现状。
(四) 公示。对初步核实后的集体资产资源要面向农民群众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安排人员,接待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农民群众对清产核资结果有异议的,要认真核查。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不得确认。
(五)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实行台账管理。
(六)上报。经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由村工作组人员签字,经镇审核后报县农委备案。
(七)录入。镇将清查登记后的资产资源录入新中大农村经营管理软件,并做到动态更新。
六、工作保障
(一)村制订清产核资方案,细化流程,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建立文字、图片档案,形成会议记录
(二)成立工作小组:由村总支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和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从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中挑选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人员组成。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领导小组审查审批(清产核资工作组人员名单附后)。
(三)培训宣传:采取会议、标语、横幅、入户、电视、报纸、一封信等形式开展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附:方洲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李继平
副组长: 李主桂 刘宇庭
成 员: 余绍芬 汤大来 李成枝 汤王和 吴仁义 王建祥
陈灿明 汤大焱 杨得成 吴佳根 吴家良 施贺林
吴正格 吴新华 施运求 吴维国 施运法 施谢东
方四顺 潘进华 刘德云 刘加和 刘青林 张达国 张学华 雷文松 杨韦明 李承和 方恒兵 张春华 潘常得 周文胜
方洲村民委员会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