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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农合慢性病病种、申报及补偿规定

发表时间:2018-03-28 21:10:16 作者:方叶斌 点击量:

 一、普通慢性病病种及年度补偿限额:

同时患两种及以上普通慢性病的患者,年度补偿限额为所患病种费用限额之和但不得超过6000元。
 
二、特殊慢性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三、申请程序:符合新农合规定的慢特病患者,经本人申请,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出具六个月以内的病历、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已住院确诊患者提供出院记录和疾病诊断证明书),《慢性病鉴定申请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县合管中心,经审核认定后列入补偿对象。

四、补偿规定:慢特病患者门诊须在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持居民身份证直接补偿。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每年11月份结报一次(发票累计时间为上年度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每季度末可结报一次,由县合管中心办理结报补偿。参合患者凭居民身份证及银行存折(卡)首页复印件及医疗机构电脑发票(加盖经治医院财务或结算专用章)原件报销(医学检验中心、商业零售药房、村卫生室医药费发票、手写发票、过期发票及已享受其他医疗保险报销的发票均不予补偿)。  
慢性病补偿须是诊治该病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医药费用,且属于新农合慢性病目录范围内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普慢病门诊医药费用名义补偿比为65%(贫困人口为75%);特慢病门诊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名义补偿比补偿,封顶线执行住院补偿封顶线。慢性病补偿无起付线,保底补偿比为符合慢性病规定的医药总费用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