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发表时间:2018-04-08 10:24:48 作者:方叶斌 点击量: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令:
一、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太湖县所辖行政区域森林、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在上述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山;
(二)严禁私设电网;
(三)严禁烧纸、燃香、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炼山、烧秸秆、烧田埂地坝、烧灰机肥;
(五)严禁玩火、野炊、吸烟;
(六)严禁火把照明、放孔明灯及其他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太湖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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