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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脱贫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17-06-28 11:00:03 作者: 点击量:

       健康脱贫兜底“351”工程(三保障一兜底)。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限额内门诊费用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即“三保障”)政策补偿后,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3000元、5000元和1万元,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由政府兜底保障(即“一兜底”)。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除此之外,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采用“先征后返”方式,即先全额自行缴纳参合金,后由民政部门以打卡方式全额补助。

贫困患者慢性病费用补充医疗保障“180”工程。贫困人口中的慢性病患者(包括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简称“180”补充医保)。剩余合规费用包括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经基本医保(新农合)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出限额外个人自付的合规医药费用,以及特殊慢性病比照住院报销后自付合规医药费用。合规费用的界定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就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逐步实现“健康进家庭、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基层”的新格局。根据省分级诊疗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贫困人口到县外就诊须经县医院或中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并按规定在信息系统录入;履行转诊手续到省内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未履行转诊手续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不享受住院补偿“政府兜底”特惠政策。

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贫困大病患者在联网定点医院就医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其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通过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交纳个人自付费用。

实行大病分类集中救治。2016年底起,对农村贫困人口9种大病患者开展专项集中救治:儿童(14周岁以下,下同)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