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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农村集体聚餐要备案

发表时间:2018-01-08 12:04:02 作者:转自太湖政府网 点击量:

 50人以上农村集体聚餐要备案


 

按照《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

此次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管,将重点实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凡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在举办前3日内,向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备案,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同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的管理,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患有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

并将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培训情况;对在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的,因食品安全把关不严、操作不规范而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实施“黑名单”公布制度。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制度。原则上,就餐人数在50至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1至399人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宣传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报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员进行现场指导。

现场指导的重点内容是审定农村集体聚餐菜单(食材清单),检查厨师备案、厨师和帮厨人员的体检、聚餐及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规范操作等情况。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留样要规范

另外,农村集体聚餐采购食品原材料的渠道要正规,采购时要索票索证并妥善保存。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有毒有害或非食用物质;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野生蘑菇、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和散装熟卤食;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加工制作场地应清洁卫生,远离禽畜圈、厕所等污染源。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标准。餐饮具、容器、工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加工用容器、工具要做到生熟分开;原料要与成品分开;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应烧熟煮透,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

加工制作凉菜卤菜必须有专门场所、专用工具和容器。凉菜卤菜现做现食。采购的肉类、水产品及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使用冰箱或冰柜进行冷藏(冻)保存。进行食品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的份量不少于100克,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各地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培训,通过各种形式,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规范安全操作,引导农村人民群众科学安全聚餐。并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