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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05-08 12:36:07 作者: 点击量:

各村委会、镇直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严格管控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现将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强化管理责任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负总责,村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村主任是直接责任人。村民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快速审核报批,违法违规用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各村负责审查建房条件并公示,负责发现、报告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国土、建设、供电、供水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关责任。

    二、规范用地行为

    一要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m2。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经县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5、因原基不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不允许就地重建的;6、因实施土地整治、增减挂等项目需异地重建的。

二要规范宅基地申报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本组2/3以上农户签字同意后报村委会审查并张榜公布一周。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镇审核后,报县审批。审批结果由村委会再进行张榜公布。要畅通审批通道,缩短审批时限。村委会在接到农户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镇政府在收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县政府在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占用非农用地的审批完毕,对占用农用地的出具同意申报农转用通知单。镇政府建立农民宅基地审核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镇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国土、建设、水利、林业、财税、交通、供水、供电等单位。联席会议实行周例会制,通过会议集中审核农户宅基地申请。

三要健全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和批后使用过程中,国土所和建设办要做到“四到场”,并制作现场放线记录。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在农户建房过程中要到现场察看是否按放线建设,建筑风格是否符合要求等;农户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三、严处非法建设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必须经依法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的面积和要求建设的,均为非法建设,必须一律拆除,切实做到拆早、拆小、拆了。一要及时发现。要完善镇、村、组三级监管网络,镇级监管队伍由镇政府及国土所、建设办和相关单位组成;村级监管队伍由村两委成员组成;组级监管队伍由组长和党员代表组成。组级监管队伍应及时掌握本组建设动态,及时报告村委会;村设置专职国土协管员、两委干部兼职国土协管员,要分片落实监管责任,及时掌握本片农户建房动态,每周不少于3次对本片进行地毯式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设、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报告。镇监管队伍每周对本行政区域进行重点巡查,每周不少于3次。二要联动遏制。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政府和国土所,国土所要在24小时内将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通知或函告相关单位,各单位按职责进行联动遏制。对已经供水、供电的在建房屋,相关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或函告后立即派员切断,供电所要切实加强对农电工的管理,杜绝私拉乱接,对明知是违法建设仍供水、供电的或要求断供而不及时断供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三要快速拆除。镇政府对发现的违法建后,筑督促当事人在3天内改正,逾期不改正或经制止后仍强行施工的,由镇组织力量在2个工作日内拆除。强拆时镇主要负责人深入强拆现场,一线指挥,确保强拆到位。在进行强拆前要制定周密的方案,组织足够的力量,必要时县职能部门可抽调精干力量,协助强拆。

    四、完善相关机制

    一是健全规划管控机制。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村实际,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和村庄布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逐村制订农村居民点的详细规划,该规划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上报县政府批准实施。要大力推行农民建房联排多户块状发展,严控零星分散建设或沿国道、省道、县道线状建设,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或高陡边坡切坡建房。农民建房要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鼓励支持各村实行农村宅基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各村可采取货币补偿、土地调换等方式将规划的农村居民点土地集中起来,通过平整并配套基础设施,形成符合建设要求的宅基地,再有序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供应。供电、供水等单位要为集中的宅基地供应点做好相关前期规划设计,并严格按农民建房的政策收费。二是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迁址新建的农户,原则上必须先拆除旧房并进行复垦,再允许在新址建房;对确需利用旧房过渡的,必须由村委会与农户签订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协议,明确拆除和复垦时限,并按每户一万元标准交纳拆除保证金,再允许在新址建房。对按时拆除旧房并将宅基地复垦到位的农户,及时退还已交的拆除保证金。对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后逾期未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从农户所缴纳的拆除保证金中支付。对自行拆除旧房并将宅基地复垦到位的农户,由县财政按国土部门验收的复垦面积30元/m2标准进行奖补。三是完善问责机制。镇政府每月通报各村农民违法建房情况,每季度通报农民违法建房未整改到位情况。不定期通报履职不力的村委会,对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单位严格实施问责。各村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48小时内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制止,制止不住后又不报告的,对该片村干进行诫勉谈话,并按500元/起扣发绩效工资,年度内达3起的,由镇政府对其进行问责。

 

 

                                              新仓镇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