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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湖县村干部比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5-17 09:54:38 作者: 点击量:

                           关于印发“太湖县村干部比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太湖县村干部比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太湖县委办公室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                
 
 
 
太湖县村干部比照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参保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编在岗、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村干部(含农村社区干部,以下简称村干部)。此外,年龄已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在编在岗女村干部,个人申请,组织审批,纳入此范围
二、申报登记
1.开发区党工委、各乡镇党委负责辖区内村干部任职身份审核,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审定;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参保单位)负责辖区内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申报工作。
2.县人社局负责全县村干部参保管理工作;县社保局(征缴中心)具体负责全县村干部参保登记业务。
3.县地税局负责全县村干部缴费登记工作。
三、参保缴费
1.缴费基数和费率: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同一个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缴费费率为28%,其中:参保单位负担20%,参保个人负担8%。
2.缴费方式:统一由参保单位于每月15日前到当地地税部门足额缴纳保费。个人负担8%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单位负担20%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3.补缴费:参保村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经批准可延长至55周岁)时,缴费不足15年,原则上同意补缴以前年度在村任职期间的保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补缴费全额由个人承担。补缴费手续须在参保当年的12月20日前办理,逾期视同放弃。
四、关系接转
1.不再担任村干部的,由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可按个人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统筹外地区参保缴费,按照国务院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个人账户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 参保村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经批准可延长至55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自愿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除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外,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3.参保村干部发生重复缴费,经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重复缴费的其他关系予以清理合并,个人账户储存额退回本人,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基金的缴费不予清退,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六、待遇享受
1.参保村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经批准可延长至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15年),可以申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人员,由参保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县人社局批准、县社保局核计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2.参保村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经批准可延长至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个人不愿意续交费,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3.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人员可申请按月领取遗属补助金。
七、制度衔接
1.村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终止原村干部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补助)退还给本人。
2.村干部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按太政办发[2007]40号文件规定继续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
八、财政补助
1.村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负担部分的保费,由县财政局按季预拨,年终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材料据实结算。
2.参保村干部已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女村干部经批准,可延长至55周岁)仍延续缴费的,县财政不再补助。
3.已按个人身份参保的在编在岗村干部,其2016年1月1日至参保单位申报时已缴纳的保费,财政按缴费基数12%,一次性补助给本人。已按单位参保的在编在岗村干部,本项工作启动后,可选择由原参保单位以企业职工身份继续参保,也可选择以村干部身份参保。选择由原参保单位继续参保的,由单位负担的20%部分财政不予补助;选择以村干部身份参保的,其2016年1月1日至参保单位申报时已由原参保单位缴纳的保费,财政不予补助。
九、法律责任
1.参保单位逾期缴纳村干部保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违反规定,以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等手段侵害村干部保费或养老待遇的,依纪依规从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它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政策法规问题,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地税局统一解释。今后,上级有新的规定,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