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7-04-08 14:48:16 作者: 点击量: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太湖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驻县各单位。
太湖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
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政府为征收补偿安置实施责任主体,统一领导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做好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受理征收工作任务,并进行分解落实;负责征收方案起草和征收业务的指导、督查;负责征收协议制定、补偿资金拨付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县征地拆迁组为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并建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
县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指导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公安、规划、住建、城管执法、林业、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电力、电信、土地收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建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征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研究解决征收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建立征收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制度。县征收办负责公开征收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征收安置信息。
建立征收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县征收办负责征收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县政府做出征收、暂缓征收或者不征收的建议。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执行统一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制定政策标准,或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提高或降低征收安置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五条 征地程序:
(一)县征收办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告知书》,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组张贴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告知被征地村和被征收人。同时将《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告知书》有关事项,通知公安、市场监管、住建、规划、房管、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暂停办理以下相关手续:
1.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2.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3.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4.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手续;
5.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6.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分配工作或退学回原籍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二)县征收办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以及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面积、应当安置人口等进行调查和勘测定界。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并办理征收安置补偿登记。
(三)征地听证。县征收办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在规定期限内,对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程序组织听证。
(四)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地所在乡(镇)、村公告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等。
(五)在征地报批同时,县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地所在乡(镇)、村进行公告征询意见,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六)县征收办会同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及乡(镇)人民政府、被征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核定征地拆迁安置人口数和具体安置对象。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县征收办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七)交付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对限期交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限期交地决定的执行,但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的除外。
第六条 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签订征地协议时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征地协议签订时市政府公布我县的标准执行。
(三)征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
土地补偿费扣除35%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剩余部分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建立征地补偿费督察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将征地补偿费收支和分配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收支和分配情况进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查处。
第七条 失地安置:
(一)被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原则上以组为单位,部分征地时经村、组同意也可以户为单位参照执行),享受失地安置。
(二)失地农民实行多途径安置,除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国家规定的安置政策外,另实行房票安置。
失地房票安置根据失地村民小组人均征收土地占有量达4亩以上的(含4亩),按应安置人口30平方米/人予以安置。失地村民小组人均征收土地占有量2-4亩的(含2亩),按应安置人口40平方米/人予以安置。失地村民小组人均征收土地占有量在2亩以下的,按应安置人口50平方米/人予以安置。已享受失地安置的村民不再享受国家有关农业农村方面的补贴政策。
(三)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三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认定:以被征收房屋的有效房地产权属证明,或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确认。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属本村民小组成员所有,虽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文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一)1999年测绘的县城地形图(1:500)上有标注的;
(二)1999年测绘的县城地形图(1:500)范围外,建于1999年元月1日前的农房,持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的;
(三)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已对房屋用地清查处理的集体土地房屋。
第十条 征收程序:
(一)委托测绘。县征收办根据征收片区工作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类型、结构、面积进行调查丈量登记。建筑面积丈量执行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二)分级审核。实行“三审三级公示”,即初审、复审、终审。
1.初审。征收片区工作组会同征收所在村组,对测绘单位报送的调查登记房屋面积、用途、结构、建筑年代、构筑物及附属物数量、面积等内容进行初审,核实应安置人口,并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后提出初审意见。
2.复审。征地拆迁组对初审意见逐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村组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后提出复审意见。
3.终审。由县征收办对征地拆迁组报送的复审材料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抽查、走访了解等方式进行终审。终审结果再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三)签订协议。根据终审结果征收人委托征地拆迁组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标准、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四)结果公示。协议签订完成后,县征收办将补偿结果在征收所在村组进行公示。
(五)搬迁让房。被征收人搬迁让房后,由征收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实施拆除,擅自拆除的,责任自负。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认定及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的,由征地拆迁组进行核实,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征收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按照市政府颁布的我县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二)征收无照房屋和非法买卖土地房屋的补偿,按照《太湖县县城规划区内无照房屋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征收农村祖堂屋按照双倍重置价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四)征收未超过规划部门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年限结合重置价一次性给予残值补助。
(五)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前取得法定执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单位及企业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其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前取得的法定执业证照载明生产经营范围和确认生产、经营建筑面积,按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2000元/户给予搬迁补助。征收单位及企业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照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的建筑面积5元/㎡给予搬迁补助。
(七)征收住宅房屋安置,实行过渡期补助。过渡期以被征收人腾空交房至开发商交付被征收人房屋后4个月计算。按照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积(主房是指现居住的正屋包括客厅、卧室、厨房,檐高或层高2.8米以上)5元/㎡计算过渡期补助,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最高每月不超过1000元。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交房的,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的主房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3万元的奖励;单位及企业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人3万元奖励。
(九)征收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1.临时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者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经使用2年以上的;
2.《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
第十二条 征收安置:
(一)征收住宅房屋实行房票安置。房票票面金额根据被征收户应当安置人口数,按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二)征收单位及企业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只补偿不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享受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和安置办法按照《太湖县县城规划区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安置人口认定
第十四条 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一)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入应当安置人口:
1.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校就读的学生;
3.户口原在征收地,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4.户口原在征收地,捐资农转非,仍在被征收房屋常住生活的;
5.其他需要确认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应当安置人口:
1.死亡但户口未注销的;
2.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3.以前在征收中已享受安置的;
4.其他不符合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在失地安置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未婚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第十六条 在房屋征收安置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安置人口1人按2人计算应当安置人口:
(一)无法定赡养人的鳏寡老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婚独生子女;
(三)父母双亡的未婚孤儿孤女;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未婚人员。
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家庭应当安置人口可增加1人计算:
1.有2个或2个以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
2.已结婚但未生育的;
3.因故失去子女家庭,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现无子女的。
同时符合以上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重复计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参加工作前,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的(含继承),可计算1个应当安置人口。一个家庭中此类人员超过一人时,最多计算2个应当安置人口。配偶或其子女在征收中已安置的,该类人员不再计算为应当安置人口。
第十七条 计算应当安置人口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日期为基准日,重点参考公安部门核准的户口认证资料。
第十八条 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完成后,无论户型或人口发生任何变化,均不得申请宅基地也不再享受安置。公安部门会同县征收办建立人口及征收补偿安置信息登记系统,对应当安置人口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信息进行汇总,并动态更新。实行信息共享,防止和杜绝征收安置过程中重复补偿安置和易地违法建设等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征收安置人提供虚假、伪造等无效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明,骗取征地补偿费的,经调查属实后,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征地补偿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以及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违规办理用地、建设、户口迁移等批准手续,经调查属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征收安置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征收安置补偿范围、提高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的,经调查属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征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太湖经济开发区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太政秘[2007]183号文件实施征地的,仍按照太政秘[2007]18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