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6-17 17:13:52 作者: 点击量:
关于印发《太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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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太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五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
太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皖政办〔2006〕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原则上以村民组为单位)、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以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参保人,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局)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档案管理、个人帐户管理、养老保险金发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其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实际工作需要给予保障。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组成,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
(一)按被征土地面积收取的资金。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和协议出让的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从用地单位收取;公开出让的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从出让金中收取(其中工业用地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二)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35%的资金,最高不超过亩均6000元;
(三)银行利息;
(四)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由参保农民自愿缴纳。缴费标准分3000元、6000元、9000元三个档次,由个人选择。被征地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每超过1年,个人缴费部分相应减少300元,个人递减额以不超过应缴额的50%为限。
个人缴费需在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由村委会集中向县城乡居保局申报并一次性缴纳,逾期不再办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以人民币现金形式足额缴纳,不得减免。
第八条 从土地收益中筹集的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划拨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从行政划拨用地、协议出让用地和土地补偿费中筹集的资金,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共同征收,并及时划拨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中经济开发区征用的土地,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的资金,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收并及时划拨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国土部门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收的统筹基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应抄送县人社部门。
个人缴费资金由县城乡居保局负责征收。
第九条 个人缴费基金和统筹基金统一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分帐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通过购买国债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进行直接投资,不得转借、挪用或挤占,不得用于担保或抵押。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小组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单报乡镇政府;
(二)乡镇政府对拟参保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审查确认报县人社局和国土资源局复核;
(三)县人社局和国土资源局复核无误后报县政府批准;
(四)村委会到县城乡居保局为批准人员统一办理登记和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领取《太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填写《太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审批表》,由村、乡镇审核,县人社局审批后,凭《太湖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发放证》,于县人社局批准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50元。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个人缴费3000元、6000元、9000元标准,对应每月发给25元、50元、75元。个人不缴费的,不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制度。个人帐户利息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并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800元(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含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并根据县人社局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按月拨付至县城乡居保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支出专户,由县城乡居保局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八条 县人社、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公安等部门和乡镇政府、相关村委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未能足额征收和造成流失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征地安置的基准日为国土部门与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且统筹基金划解至统筹基金帐户的次日。
第二十一条 原《太湖县县城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太政办发[2007]38号和太政办秘[2011]198号)同时废止,按原暂行办法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与新办法规定的待遇一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要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附件1:
地 区 |
区 域 |
统一年产值标准 (元/亩)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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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行政区域范围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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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 |
Ⅰ |
晋熙镇。 |
1830 |
7 |
14 |
38430 |
|
3.5 |
7 |
19215 |
Ⅱ |
徐桥镇、小池镇、新仓镇、大石乡、江塘乡、城西乡。 |
1780 |
7 |
14 |
37380 |
|
3.5 |
7 |
18690 |
|
Ⅲ |
天华镇、弥陀镇、北中镇、百里镇、牛镇镇、寺前镇、刘畈乡、汤泉乡。 |
1730 |
7 |
14 |
36330 |
|
3.5 |
7 |
181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