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7-06-17 11:44:40 作者: 点击量:
1、对搞“数字脱贫”、“被脱贫”的
2、搞“数字致贫”、“被扶贫”的
3、工作落实不力、未完成扶贫任务的
4、驻村扶贫干部不按规定吃住在村,经查不到岗、擅自脱岗的
5、走访贫困户不深入、底数不清、户情不明、群众不知晓的
6、帮扶责任制及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7、群众对帮扶工作反映强烈的
8、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扶贫资金的
9、挤占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10、其他应当问责的行为
近日,为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及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确保全市脱贫攻坚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市纪委制定了《安庆市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规定》,对全市各级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单位和党员、干部的脱贫工作以制度形式予以约束规范。
《规定》明确,对搞“数字脱贫”、“被脱贫”的;搞“数字致贫”、“被扶贫”的;工作落实不力、未完成扶贫任务的;驻村扶贫干部不按规定吃住在村,经查不到岗、擅自脱岗的;走访贫困户不深入、底数不清、户情不明、群众不知晓的;帮扶责任制及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群众对帮扶工作反映强烈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扶贫资金的;挤占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其他应当问责的行为等十种情形予以问责。
实施问责将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问责方式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纪律处分等七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受到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