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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熙镇人口计生工作宣传单

发表时间:2017-03-09 14:34:19 作者: 点击量:

一、生育政策调整:20161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效实施以后,生育一孩、二孩统一办理《登记证》,生育三孩以上办理《生育证》。

二、《四证》办理指南

    1.《登记证》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22寸近期合影照片3张;(3)已怀孕的,需提供乡镇级及以上卫生技术部门出具的孕情证明;(4)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生育证》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22寸近期合影照片3张;(3)户籍地在外省的,需出具乡镇婚育证明;(4)符合再生育条件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32寸近期合影照片3张(一方离婚、丧偶等情况,只需要一方照片);注:20151231日前出生的,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办理。20161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不予办理光荣证。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已婚育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本人结婚证;(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3)不在我省全员管理的已婚育妇,需男方乡镇计生办出具计生证明。

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选)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育(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3)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4)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后,依法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1)农村地区只生育一个男孩或两个女孩或现存一个子女,年满55周岁,每人每年领取960元;(2)农村地区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年满55周岁,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3)独生子女伤残达三级以上(含三级),女方年满49周岁,每人每年领取3240元;(4)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每人每年领取4080元。

五、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优待政策:1)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父母参保,在其个人选择缴费档次应享受补贴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另外增加政府补贴30元;(2)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

六、《健康素养66条》摘要:1)劳逸结合,每天保证7~8小时睡眠;(2)吸烟和被动吸烟会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多种疾病;(3)勤洗手、常洗澡,不共用毛巾和洗漱用具;(4)少饮酒,不酗酒;(5)经常开窗通风;(6)妇女怀孕后及时去医院体检,孕期体检至少5次,住院分娩;(7)孩子出生后应尽早开始母乳喂养,6个月合理添加辅食;(8)孩子出生后要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9)会测量腋下体温;(10)发生火灾时,会隔离烟雾、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低姿逃生;会拨打火警电话119.

七、健康脱贫政策:“三保障一兜底”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兜底保障。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3万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0.5万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不超过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疗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20161026日(以出院时间为准)起执行。

八、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九、节育奖励:镇人民政府对生育政策内二多孩后在规定时间内自愿落实绝育手术后,给予1000元节育奖励金。二女结扎户按省标准予以奖励4000元。

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破产及改制企业退休职工和无职业城镇居民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补助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