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 殷方兵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把从严原则贯穿始终,扎紧了干部选任的“制度之笼”,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必须认真领会和切实把握这一要求。
一是从严选用程序。条例坚持顶层设计,堵塞漏洞,进一步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体系,对动议这一源头环节作出实体性、程序性规定,从动议到任职5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任的基本流程。动议环节显性化弥补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空白点”,有效防止了干部选拔任用随意动议、临时动议、动议由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等问题的发生。条例同时对选任的各个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干部工作讲程序,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把规定程序一项一项做到位,坚持履行程序不变通,使程序成为选任干部不可逾越的屏障。
二是从严资格条件。首先,明确了好干部标准。新《条例》将20字好干部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写进总则第一条,既体现了党对干部任用一以贯之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又充分体现出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第二,完善了选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以好干部标准为重要遵循,新《条例》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第三,对破格提拔干部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条例》单独设立一条款谈“破格提拔”,强调破格提拔的必须是特别优秀、工作特殊需要,而且必须从严掌握。第四,明确六种情形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六种人”挡在了提拔任用的门槛之外。这些规定既有好干部的标准,更有选用干部的底线,正反鲜明,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导向性,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认真贯彻落实。
三是从严纪律规范。首先严格选用纪律。新版《条例》进一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强调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等,是干部选任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其次,对官员的复出做了明确规定。规范了被问责干部的重新任职,规定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唯如此才能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四是从严监督问责。新《条例》完善了监督制度,违规追责更具体。明确规定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带病提拔”等现象,原来是追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今后,党委主要领导、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的有关领导,都要担责。与条例相配套的《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更是明确规定建立倒查机制,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