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生:树立三种意识,带头践行新《条例》
发布:2014-11-27 14:52:31  作者:  浏览量:  

                      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副科长 王海生

    今年1月份,中央新修订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改后的《条例》是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法规性文件,为今后干部选任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导向。组织部门作为党委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能部门,应该带头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遵守《条例》,自觉强化“三种意识”,确保《条例》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一是强化法治意识,严格执行“好干部”标准。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基本资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好干部的“二十字”标准写进了总则,为干部成长明确了努力方向,也为干部选拔提供了基本遵循。组工干部要以敬畏之心对待《条例》,选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好干部”标准,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近年来,我县按照“好干部”标准考核、培育、使用和管理干部,注重选拔埋头苦干、默默奉献、不事张扬、实绩突出的干部,优先选用长期在基层工作,并在艰苦环境下得到实践锻炼的干部,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认可。实践证明,用人导向十分重要,用好一个干部,就会激励一大片干部,就能更好地推动事业发展。
    二是强化民主意识,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民主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程序,是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新修订的《条例》将民主推荐结果从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反映出了更加注重实绩,避免唯票取人的用人导向。要立足实际,以深化干部考察工作为主,探索领导干部推荐、组织推荐、有关会议推荐、个人自荐等多种提名推荐方式,研究制定工作实施细则,以扩大考察范围,创新考察方式等办法,把干部的“德行”、工作中“实绩”、在群众中的“口碑”察实摸准,真正把为民务实清廉的好干部推出来。
    三是强化监督意识,用制度规范选任工作。中央在修订《条例》的同时,印发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这是《条例》的重要补充文件,为落实《条例》规定了严格的配套措施,也是检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戒尺。《意见》明确提出,组工干部要切实增强党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严格按党的政策办事、按规章制度办事、按组织程序办事,带头维护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坚决抵制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因此,能不能选好、用好、保护好干部是对我们党性修养的检验,也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考验,一定要立足部门定位和岗位职能,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严格遵循“十个不准”、“五个一律”的纪律要求,用制度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坚持把好推荐、民意、酝酿、考察、决定和监督等“六关”。
    通过学习,进一步把握了新《条例》的精神实质,更加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方向,增强了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感。今后,将以更高的标准、更规范的程序、更严明的纪律,进一步严格要求,不断推进我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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