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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湖县村干部比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细则
发布时间: 2017-05-08 作者:[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为切实做好全县村干部比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省、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规程。现就《太湖县村干部比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结合具体工作,制定如下补充细则。
    一、参保申报登记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所在辖区村干部参保单位,具体承办村干部参保申报缴费业务工作。
1.参保单位填报《参保单位登记表》及《参保村干部花名册》,并提供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参保村干部本人填写《太湖县村干部任职审核表》、《太湖县村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分别由乡镇党委、开发区党工委和乡镇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审核后统一办理。另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两张一寸正面免冠照片,补缴养老保险的村干部须提供本人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报告(分年补缴金额见附表二)。
3.不再担任村干部或新任村干部的,参保单位须在当月25日前填写《太湖县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变更情况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县社保局(征缴中心)申请变更手续。
    二、养老保险缴费管理
1.参保单位每月15日前到单位所属地税分局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2.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同一个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3.缴费工资基数变更。参保单位每年6月20前向县社保局申报参保村干部下一个社保结算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
4.财政补助。参保村干部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县财政按季预拨给参保单位,年终参保单位向县财政局提供县社保局出具的参保缴费人员花名册,据实结算。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需先在本地办理参保,再持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我县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我县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对方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的资金后,办结有关转接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由本人或原参保单位携带其身份证,到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持此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我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发给对方社保机构,按国家规定转出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
3.安庆市统筹区域内社保关系转移。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安庆市统筹区域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安庆市统筹区域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通过业务平台转移个人名下的各项社保关系。
4.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2)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3)参保村干部需办理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4)参保村干部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参保村干部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6)参保村干部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7)参保村干部不得同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退
1.参保村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自愿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另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申报时,需提供退费申请和参保村干部身份证、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
2.参保村干部发生缴费时段重复的,经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重复时段个人账户退回本人,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基金的缴费不予清退,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办理时需提供申请报告及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①未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②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未领完部分可以继承。
    五、补助费和抚恤金的申领
    参保村干部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以领取相关补助费和抚恤金。
    1.丧葬补助费。持火化证明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1)未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按参保村干部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的8个月支付一次性困难补助费;(2)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发给直系亲属8个月生前养老金的一次性补助费。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参保村干部死亡时,直系供养亲属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参保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以申请按月领取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照死亡人员生前单位所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
符合领取丧葬补助费条件的申领人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困难补助及丧葬费申报表1份;(2)直系亲属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申请人与死者直系亲属关系证明;(4)死亡人员火化证明及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5)申领人或参保人员银行存折(银行卡)复印件1份。
符合领取抚恤金条件的申领人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遗属抚恤金申领审批表》一式2份;(2)申请人1寸照片2张;(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申请人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5)申请人无生活来源证明;(6)死亡人员《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7)《遗属基本信息表》一式2份。
    六、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经批准可延长至55周岁)的参保村干部;
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以上;
⑵按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①参保村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向后继续缴费至满15年止;②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参保缴费,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因病、因残等原因,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鉴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申报程序
1.参保村干部在达到符合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前2个月,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到县社保局窗口领取并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报县委组织部及乡镇党委审核同意,不再担任村干部职务;同时提供本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1份。
2. 因病、因残等原因,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参保村干部在申请退休前,须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报县人社局审核后,上报市人社局予以鉴定核准,同时附县级医院以上证明等材料。
七、养老金计发
村干部比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政府皖政[2006]59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个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996年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人员,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参保村干部退休时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村干部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见附表一)。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村干部退休时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按规定计算指数的年限。
 
 
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政协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办公室,县群工部,信访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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