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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01 作者:[打印][关闭]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基层秘〔2016〕383号)要求,结合我县2016年度新农合运行情况和2017年度筹资水平,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金管理原则,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6版)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

(一)太湖中山医院、太湖微创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调整为420元和550元。

(二)英山县人民医院、英山县中医院、蕲春芝麻山精神病医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起付线执行省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

(三)省内新增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其他省内医疗机构2017年度继续执行2016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省内医疗机构起付线(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除外)全部通过新农合信息系统省级平台下载后应用。

二、调整新农合慢性病病种及年度补偿限额

新农合普通慢性病病种调整为:高血压(Ⅱ、Ⅲ级)、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死、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病、风湿 (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7岁)。普通慢性病患者实行限额补偿(补偿限额见下表)。

普通慢性病年度补偿限额一览表      

名  称

限额

(元)

名  称

限额(元)

名  称

限额(元)

高血压(Ⅱ、Ⅲ级)

2000

冠心病

3000

银屑病

6000

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2000 

心肌梗死

3000

白癜风

6000

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

3000

慢性肾炎

6000

白塞氏病

6000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3000

糖尿病

3000

强直性脊柱炎

6000

慢性溃疡性结肠炎

5000

癫痫

6000

肌萎缩

6000

慢性活动性肝炎

6000

帕金森病

3000

晚期血吸虫病

2000

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6000

重症肌无力

6000

支气管哮喘

3000

风湿 (类风湿)性关节炎

6000

结核病

2000

肾病综合征

6000

甲状腺功能亢进

2000

硬皮病

6000

结缔组织病

6000

甲状腺功能减退

2000

精神障碍

(非重性)

5000

脑性瘫痪

(小于7岁)

6000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6000

特殊慢性病病种调整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三、完善新农合慢性病申请及补偿规定

取消慢性病申请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后,在参合年度内可随时申请新农合慢性病补偿资格。新农合慢性病患者经县合管中心认定并列入补偿对象后,符合慢性病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方可享受补偿。

四、调整住院分娩补偿手续

取消住院分娩患者新农合补偿提供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的规定。住院分娩补偿材料与普通住院一致。

以上调整事项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事项继续执行《太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6版)》相关规定。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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