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人事科科长 王怡旺
新修订的《条例》是我党在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纲领。认真学习《条例》,结合教育工作实际,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强调以德为先,突出“德”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前提导向作用。新《条例》规定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较过去“德才兼备” 明确了“德”的突出位置。“德”具有主导和根本意义,“才”只有在“德”的基础之上才有现实意义。新的时期,某些党员干部甚至高级干部理想信念滑落、贪婪欲望滋生、道德品质丧失,作风败坏,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面对新的形势和工作任务,选择什么样的干部,关乎事业得失,民心向背。习总书记多次强调“什么样的人该用,什么样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过去,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尽管要考核“德、能、勤、绩、廉”,但在“才”、“绩”的掩映下,“德”的位置往往显得不突出。新《条例》顺应新时期要求,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为今后干部选拔任用明确了指导准则。
二、好干部标准更加明晰具体。新《条例》在总则中对好干部做了明确概述,即“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为我们选拔任用教育干部勾画了标准。
“信念坚定”,对于教育干部来说,就是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国家、为社会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不懈努力。
“为民服务”,具体到教育干部来讲,就是要把办人民满意教育、做人民满意教师时刻放在心上。
“勤政务实”,教育干部要尊重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敢于担当”,当学校面临困境,需要他担当重任时,推诿退缩、讲价钱......都不能算作敢于担当的干部。
“清正廉洁”,就是把名利远远抛在“身”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一些学校出现矛盾,很大程度是学校干部在学校管理、评优表彰、职务晋升、绩效分配等方面没有做到一身正气,公正无私。
三、选拔任用程序更加规范、要求更加具体。新《条例》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为“动议”、“民主推荐”、“考察” 、“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增加“动议”环节,符合客观实际。把“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民主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更为科学,将避免出现把推荐票作为选举票对待的现象,更加有利于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干部考察要求更加具体,在实践中,座谈对象往往只说优点不说问题,干部的缺点难发现。新《条例》完善了考察内容,明确提出群众公认度不高等六种情形,不得列入考察对象,为今后的干部考察提供了一面镜子。